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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尔雅·释言》及《说文》,均以剕、刖为一事。
惟郑玄《驳五经异义》说:“皋陶改膑为剕,周改剕为刖。”
段玉裁《说文》髌字《注》说:膑是髌的俗字,乃去膝头骨,“刖”
则汉人之斩止,其说殊不足据(髌乃生理名词,非刑名)。
当从陈乔枞说,以剕为斩左趾,刖为并斩右趾为是(见《今文尚书·经说考》)。
然则五刑自苗民创制以来,至作《周官》之时,迄未尝改。
然古代亏体之刑,实并不止此。
见于书传的,如斩(古称斩谓腰斩。
后来战阵中之斩级,事与刑场上的割头异,无以名之,借用腰斩的斩字。
再后来,斩字转指割头而言,腰斩必须要加一个腰字了)、磔(裂其肢体而杀之。
《史记·李斯列传》作矺,即《周官·司戮》之辜)、膊(谓去衣磔之,亦见《周官·司戮》)、车裂(亦曰轘)、缢(《左传》哀公二年,“绞缢以戮”
。
绞乃用以缢杀人之绳,后遂以绞为缢杀)、焚(亦见《司戮》)、烹(见《公羊》庄公四年)、脯醢等都是。
脯醢当系食人之族之俗,后变为刑法的。
刵即馘(割耳),亦源于战阵。
《孟子》说文王之治岐也,罪人不孥(《梁惠王下篇》)。
《左传》昭公二十二年引《康诰》,亦说父子兄弟,罪不相及。
而《书经·甘誓》、《汤誓》,都有孥戮之文。
可见没入家属为奴婢,其初亦是军法。
这还不过没为奴隶而已,若所谓族诛之刑,则亲属都遭杀戮。
这亦系以战阵之法,推之刑罚的。
因为古代两族相争,本有杀戮俘虏之事。
强宗巨家,一人被杀,其族人往往仍想报复,为预防后患起见,就不得不加以杀戮了。
《史记·秦本纪》文公二十年,“法初有三族之罪”
(父母、兄弟、妻子),此法后相沿甚久。
魏晋南北朝之世,政敌被杀的,往往牵及家属。
甚至嫁出之女,亦不能免。
可见战争的残酷了。
古代的用法,其观念,有与后世大异的。
那便是古代的“明刑”
,乃所以“弼教”
(“明于五刑,以弼五教”
,见《书经·尧典》),而后世则但求维持形式上的互助。
人和人的相处,所以能(一)平安无事,(二)而且还可以有进步,所靠的全是善意。
苟使人对人,人对社会,所怀挟的全是善意,一定能彼此相安,还可以互相辅助,日进无疆,所做的事情,有无错误,倒是无关紧要的。
若其彼此之间,都怀挟敌意,仅以慑于对方的实力,社会的制裁,有所惮而不敢为;而且进而作利人之事,以图互相交换,则无论其所行的事,如何有利于人,有利于社会,根本上总只是商业道德。
商业道德,是决无以善其后的。
人,本来是不分人我,不分群己的。
然到后来,社会的组织复杂了,矛盾渐渐深刻,人我群己的利害,渐渐发生冲突,人就有破坏他人或社会的利益以自利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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